东盟博览会
展会时间: 2009-10-20 至 2009-10-24  展会地点:中国广西南宁国际会展中心
联系人:辜洪潮  电话:13877135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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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博览会展览品进出口有关规定

2009/10/12 9:29:00   浏览次数:1489次   文章来源:
    1、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在中国-东盟博览会开幕的20天前向南宁海关办理中国-东盟博览会备案和展览品集中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2、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在南宁海关驻南宁国际会展中心的专门办事机构办理展览品进口申报手续。从南宁以外的口岸进口的展览品,应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申报进口展览品时应向海关递交转关运输申报单及展览品清单。

  3、进口展览品不得擅自移出南宁国际会展中心,因故需要移出的,应向驻点海关办事机构申请办理海关监管手续。进口展览品在展览期间需要更换展位、存入或移出监管仓库的,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报批。

  4、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于展览品开箱前通知海关到场查验。海关对展览品进行查验时,展览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场,负责搬移、开拆,并在查验作业单证上签字确认查验结果。

  5、复运出境的进口展览品,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递交出口报关单、复出境展品清单和转关运输申报单向海关办事机构办理出口申报和转关出境手续。

  6、对暂时未能退运出境的展览品,主办单位、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应于中国-东盟博览会闭幕的次日,将展览品存放到海关指定的监管场所或监管仓库,接受海关监管。

  7、除另有规定外,中国-东盟博览会结束后在我国境内留购的展览品,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及时向南宁海关办理留购展览品进口申报手续,并负责向海关缴纳进口关税和其它有关税费。

  8、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出售的进口小卖品,如属于监管证件管理的物品,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办事机构交验有效的批准文件,并缴纳进口关税和其它税费。

  9、进口展览品转运我国境内异地展览的,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事先向海关办事机构提出申请,递交批准文件和展品清单、转关运输申报单,海关审核后予以办理转关手续。

  10、进口展览品全部复运出境和全部办结有关海关手续后,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提交展览品核销申请,办理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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