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国际农业机械展览会
展会时间: 2014-10-28 至 2014-10-30  展会地点:武汉国际博览中心
联系人:饶继铭  电话:010-68522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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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汉农机展会的有关规定

2014/10/3 9:36:40   浏览次数:1236次   文章来源:农资展会

作为世界、亚洲的农业机械展览会的2014武汉农机展会10月份和大家见面,参展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本届展会的有关规定。


    (一)知识产权
    1、主办方在展会现场设立知识产权办公室,向广大展商和观众提供知识产权咨询服务。
    2、参展企业展出的产品,不得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商标权、专利权或其它任何知识产权,否则因此引起的一切纠纷,由参展企业负责解决并承担其后果,给主承办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二)相关规则
    1、展位仅供参展企业展示其产品用,严禁以任何形式将展位转让、转租(含联营)、倒卖。
    2、展出期间严禁以任何形式在展位内现场销售非农机产品。一经发现,主办方有权采取任何措施,包括取消参展资格,没收其非农机产品,每日闭馆后清出展场,并不退返展位费。
    3、参展企业必须对展品演示的负责,凡对观众可能造成伤害的演示必须有保护设施。
    4、参展企业必须遵守管理的有关规定,随身配带好《展商证》,不许转让他人或倒卖。严格遵守纪律,讲究文明礼貌,衣着整洁大方。
    5、参展企业必须遵守进、撤馆时间安排及工作时间规定,准时到位,不得提前撤展。如遇特殊情况,参展企业必须服从主办方统一指挥,听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
    6、2014武汉农机展会起,主办方施行“黑名单”制。凡违反展会相关规定,视情况严重程度,取消一至三年的《参展资格》及《展位补贴资格》。并在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三)消防与保卫规定
    1、从布展开始至展会结束,展馆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严禁使用易燃材料进行特装搭建。
    2、展会期间展馆内严禁使用瓦斯及炸药、汽油等危险气体或高度易燃的物质。
    3、展会期间展馆内严禁私自接电及使用无保护的电线。
    4、所有运进展馆的压缩气罐(瓶)及易燃、易爆性物品必须提前申报批准。
    5、展会期间由各馆馆长负责监督、检查消防隐患,一经发现有违反消防规定的将予重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展期开放时间(8:30~16:30),展商、观众须保管好展品、财物,避免失窃等造成损失。
    7、如果您需要保安人员在展会开放时间以外看管展品,请联络主办方指定保安公司,不得使用自己的员工或其他公司。
    8、展会开放期间不得将展品随意移动。
    9、建议参展企业在展位内使用锁柜。


    (四)广告管理规定:
    1、展会各类广告必须遵守国家《广告法》及有关规定,由主办方统一规划、监督实施和管理。
    2、参展企业在自己标准展位内发布广告,长宽不得超出展位,高度不得超过3米,特装展位不得超过展台高度,并不得影响周边展位。
    3、参展企业在自己展位以外的地点发布广告,须按主办方已公布的广告形式进行选择。如不在公布之列,需经主办方审查通过,并办理登记、付费等相关手续后,由主办方监管实施。
    4、凡参展企业拟在展场内组织广播或表演等活动,须经主办方同意后,方可在指定区域、时间内进行;展场(馆)内不得使用高音喇叭,音响设备须按规定控制音量,不得影响展会公共广播和其他参展企业的展示活动。
    5、展期广告制作发布收费标准


    (五)特装管理办法
    1、为了加强国际农机展的现场管理,展会、有序地进行,主办方特制定了《特装管理办法》。高度在2.5米以上的展台展架,无论自行搭建或委托搭建,均定义为特装展位,都必须办理申报手续、图纸审批、签订施工责任书和缴纳相关费用,否则主办方有权令其拆除,所造成的损失由参展企业自行承担。《特装管理办法》请登录官方网站(www.camf.com.cn)查询、下载。
    2、主办方委托北京国机联创广告有限公司为国际农机展的主场运营商,负责特装管理和现场服务。展会期间设立特装管理办公室,负责为参展企业提供特装搭建、用电安排、施工管理以及现场服务等工作。
    3、各参展企业、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主办单位、主场运营商和展馆的相关管理规定,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施工的和质量。对违反《特装管理办法》而产生的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主办方保留对参展企业和搭建商递交的搭建方案进行再审核或委托第三方审核及修改的权利。
    4、主办方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15家单位为国际农机展特装展台的推荐搭建服务商,供各参展企业优先选择,请直接与他们联系展台搭建事宜。
    5、特装布展相关收费标准。
    6、所有用于参展事宜的汇款,均以实际到款且主办方财务确认为准。参展企业到现场后出示任何传真、复印的银行汇款底单均不可作为到款依据。如因此造成无法正常参展,责任由参展企业自负。
    7、特装展位企业如需增加《展商证》数量,请与主办方联系办理,此证限本企业职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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