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届
展会时间: 2013-09-03 至 2013-09-06  展会地点:中国广西展览馆
联系人:陈小姐  电话:15977494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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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东盟博览会出入境检验检疫服务指南

2013/7/20 8:51:24   浏览次数:1257次   文章来源:农博会

第十届东盟博览会将会吸引大量国际友人的参与,下面是本届贸易博览会出入境检验检疫服务指南:
    为了办好中国—东盟博览会,方便各国客商和有关人士出入境检验检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的规定,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专为中国—东盟博览会批准的便利措施,制定本服务指南。
    一、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构设置
    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各主要口岸设置中国—东盟博览会入境参展物检验检疫专用通道、参会人员礼遇通道和专用通道,实行优先检验检疫,优先通关。主要航空口岸有南宁、桂林、北海;海港口岸有北海、防城港;边境陆路口岸有凭祥、东兴。中国—东盟博览会秘书处委托广西金球会展有限公司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全权办理参展物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事宜。
    二、入境参展物检验检疫方式和工作流程 
    (一)检验检疫方式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参展物实行“口岸查验,展出地集中检验检疫监管”的方式。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南宁国际会展中心专门设立有中国—东盟博览会检验检疫现场办公室(以下简称“检验检疫现场办公室”),负责会展现场的咨询、报检和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并在会展期间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制度。
    三、入境参展物的报检管理
    (一)参展物主要是指展品、礼品及样品等,需由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在入境时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提交参展物清单及有关参展物的证明文件,提单/运单等,并注明是否展后销售。
    (二)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参展物的性质,实施感观检查或检疫处理后,予以放行。必要时,出具通关单或有关检验检疫证单。
    (三)参展物运达展出地点后由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现场办公室申请办理报检手续。
    (四)对非销售的展品可免予检验,涉及放射性检测的重金属矿、石材产品等除外。
    (五)展品为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报检时必须附有输出国官方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或植物检疫证书。属于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还须提交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农业、林业部门签发的检疫审批单。
    (六)需要展后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报检时应申请品质、卫生、标签等项目的检验,检验合格后领取《卫生证书》才予以销售。报检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原标签和中文标签样张,中文标签内容应符合中国法规、标准规定;
    2、当标签中有特别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等内容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还需提供中国卫生部门的进口批准件。
    3、化妆品还应全成分标注,并提供主要成份配比等相关材料。
    (七)展品为微生物、生物制品和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报检时须持有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八)进境参展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检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以下简称IPPC)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除害处理方法和专用标识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和标识要求。
    (九)为提高通关速度,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可提前办理报检手续,参展物运抵入境口岸时,进行必要的查验后,即可快速放行。
    (十)参展物一律免收检验、检疫、除害处理和监管费用。
    四、中国对入境参展物品的有关规定
    (一)下列物品禁止入境
    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物尸体、土壤;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其目录可参阅国家质检总局在网站WWW.AQSIQ.GOV.CN上《动植物检疫》栏目公布的《禁止从动物疫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
    (二)参展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的规定
    1.以下参展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入境前由广西检验检疫局负责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动物及其产品:(1)观赏鱼;(2)食用性动物产品(肉制品);(3)蚕茧;未经加工的养殖珍珠;(4)燕窝。
    植物及其产品:(1)果蔬类:新鲜水果、番茄、茄子、辣椒果实:(2)粮谷类:大麦、黑麦、燕麦、高梁等及其加工产品,如麦芽等:(3)豆类: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4)薯类:马铃薯、木薯、甘薯等;(5)饲料类:麦麸 、豆饼、豆粕等。
    2.以下参展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入境前由广西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栽培或野生的可供繁殖的植物全株或部分,如植株、苗木(含试管苗)、果实、种子、砧木、接穗、插条、叶片、芽体、块根、块茎、鳞茎、球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等。
    3.以下参展物不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动物产品: 蓝湿 (干)皮、已鞣制皮、净洗羽绒、洗净毛、碳化毛、条毛、贝壳类、水产品(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水产品,养殖三文鱼,日本输华水产品需办理检疫审批)、蜂产品、蛋制品(不含鲜蛋)、奶制品(鲜奶除外)、熟制肉类产品(如香肠、火腿、肉类罐头、使用高温炼制的动物油脂);
    除上述以外的动物产品,向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报,由国家质检总局检疫审批。
    4.需要检疫审批的参展物,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在展品交付装运前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向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申办时须提交参展物清单和有关参展证明文件。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在入境时可向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补办。
    (三)下列特殊物品报检前须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
    微生物、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人体组织等特殊物品。
    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在展品交付装运前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向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申办时须提交中国政府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签发的《医用特殊物品准入境证明》。
    (四)需要进行展后销售,而未获得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下列展品须申报备案核准手续
    电线电缆、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低压电器、小功率电动机、电动工具、电焊机、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音视频设备类、信息技术设备、照明设备、电信终端设备、机动车辆及附件、汽车零部件、机动车辆轮胎、玻璃、农机产品、乳胶制品、医疗器械产品、消防产品、技术防范产品、装饰装修产品、玩具、无线局域网产品。
    有关详细产品目录和信息,可查阅网站http://www.cnca.gov.com/,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01年第33号、2002年第60号、2004年第6号、62号、2005年第137号、198号、2006年第103号公告和国家认监委2005年3号公告等。
    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在展品交付装运前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向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由国家认监委备案核准。申报时须提供有关参展证明、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书、生产国官方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证书以及生产厂家对该展品在使用过程中的问题负责的自我申明等。申报的数量不应超出展览用途。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先办理备案核准手续的,在入境时可向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补办。
    需要申报汽车产品的,由广西检验检疫局请示国家认监委,经同意后方可予以报检。
   五、参展物的展后处理
    (一)参展物展后处理的基本要求
    展后需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展品,须由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补齐相关的手续,随附入境时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相关证单,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参展后复出境的参展物,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附上入境时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相关证单,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出具通关单。
    (二)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展后处理
    展览结束后,参展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一般应退回参展国或作销毁处理。参展商或代理人要求保留的,必须经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批准,并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许保留使用;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作除害或销毁处理。
    (三)预包装食品、化妆品的展后处理
    需要展后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应当在入境报检时申请进行品质、卫生、标签等项目的检验,经检验合格领取《卫生证书》者方可销售,不合格者不准销售,展后作退运出境、销毁等处理。
    (四)列入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展品的展后处理
    列入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管理的入境参展物,对已获得“3C”认证并加施“3C”认证标志及已经办理备案核准手续的展品可以在展后进行销售;未获得“3C”认证资格或未经办理备案核准手续的,不准在中国境内销售,展后一律作退运出境或销毁处理。
    六、人员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
    (一)入境检验检疫:旅客入境时按规定主动申报—→现场检疫查验—→查验携带物品—→合格放行。
    (二)出境检验检疫:旅客出境时按规定主动申报—→现场检疫查验—→合格放行。
    如果有发热、寒战、咳嗽、呼吸困难、腹泻、呕吐等体征或症状之一的旅客,以及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病的旅客,在出入境时,须主动口头向检疫官员申报,并接受检验检疫。
    七、人员携带物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规定
    携带的参展物品按入境参展物的规定执行。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将在各出入境口岸公告栏和中国—东盟博览会秘书处的网站(http://www.caexpo.org)上公布人员携带物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有关信息。
    根据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第1712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以下物品禁止携带入境:
    一、动物及动物产品类
    (一)活动物(犬、猫除外【2】),包括所有的哺乳动物、鸟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昆虫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动物遗传物质。
    (二)(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水生动物产品。
    (三) 动物源性奶及奶制品,包括生奶、鲜奶、酸奶,动物源性的奶油、黄油、奶酪等奶类产品。
    (四)蛋及其制品,包括鲜蛋、皮蛋、咸蛋、蛋液、蛋壳、蛋黄酱等蛋源产品。
    (五)燕窝(罐头装燕窝除外)。
    (六)油脂类,皮张、毛类,蹄、骨、角类及其制品。
    (七)动物源性饲料(含肉粉、骨粉、鱼粉、乳清粉、血粉等单一饲料)、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肥料。
    二、植物及植物产品类
    (八)新鲜水果、蔬菜。
    (九)烟叶(不含烟丝)。
    (十)种子(苗)、苗木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材料。
    (十一)有机栽培介质。
    三、其他类
    (十二)菌种、毒种等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细胞、器官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
    (十三)动物尸体、动物标本、动物源性废弃物。
    (十四)土壤
    (十五)转基因生物材料。
    (十六)国家禁止进境的其他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注:1、通过携带或邮寄方式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不受此名录的限制。
    2、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的犬、猫等宠物,每人一只。
    八、法律责任及解释
    (一)对不如实申报或逃避检验检疫监管的,或造成疫情疫病扩散等严重后果的,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违法、失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本服务指南由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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