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届长春农博会展期规定:
1、如需开具发票,请签署本回执时予以明确,我们将提前准备,票据开具后不能更换。
2、参展商需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质检报告复印件(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否则一律无效)、展品有效资料及实物图片、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缴纳展位费及抵押金方可参展。
3、每个展位抵押金1200元,展会期间如无展棚损坏、无参展证丢失或贩卖、无消费者投诉抵押金予以返还。
4、参展人员要遵守展会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退场后,一律不准进入展场。如需配货或加班,请提前与工作人员接洽。
5、严禁经营“三无产品”及假冒伪劣产品,同时不得外卖盒饭及饮品,参展产品名称需与登记的展品名称一致,参展商必须留有进货凭证,以备查验,禁止超出本展位登记范围的产品展销。
6、各参展单位只能使用自己展位上的展具,不得挪用其他展位的展具。
7、展馆内严禁吸烟,严禁明火操作,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进入。
8、该展位参展产品需有包装,并注明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及保质期,严禁进行买一赠一、有奖销售等促销活动,严禁噪音过大,影响相邻企业参展。
9、严禁在展位以外的任何地方(包括楼梯、电梯前室、通道等)摆放和销售产品。严禁在展馆的任何位置和展具上钉钉、刻划、粘贴,裱褙。
10、除展位提供的用电设施外的其他用电,需到总服务台办理相关手续付费使用。
11、严格遵守消防规定。禁止私拉电线,明火操作、禁止吸烟、禁止噪音过大。如因违规发生事故应,由违规者承担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12、不得随意搭建或拆除、转租展位。展位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13、展馆内供水、空调、照明和通讯等设备发生问题,需由展会工作人员负责解决,参展人员不得私自处理。
14、合同签定后展商不得将展位转包他人,否则,农博会执委会有权收回展位并不退还展位费及抵押金,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发生纠纷概由转包人自己负责解决。
15、各参展单位的展品和个人物品请妥善保管。开馆期间务必在展位上留人看守,如发生物品丢失损毁等,责任自负。
16、展商自愿参展,展会期间盈亏自负。甲方会同现场工商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展会期间的不法流动商贩依法进行清理,不法流动商贩应对不法行为承担全部责任。现场工商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是现场经营活动合法管理者,甲方不承诺无流动商贩进入经营的可能。
17、如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要友好协商解决,或咨询甲方法律顾问。协商不成,向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法院起诉。
18、展商承诺:展会期间文明经营,礼貌待客,诚实守信,杜绝欺诈,听从指挥,服从管理,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有效。
如违背上述规定,执委会将取消其参展资格,展位费及抵押金不予退还,对聚众闹事、起哄,影响展会秩序的违法者追究法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参展商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