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呼和浩特种子展示会主办单位:
一、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主要职责:
根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23号),设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为主管全区农业、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工作的自治区组成部门。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发展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区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全区农牧业产业政策,引导农牧渔业产业结构合理调整、资源合理配置,提出有关农畜水产品及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畜水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牧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农牧业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农牧业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牧区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监督减轻农牧民负担和耕地、草场、水面使用权承包和流转工作。
(四)研究制定大宗农畜永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推进农牧业产业化进程;预测并发布农牧渔业产业产品及生产资料供求等经济信息。
(五)组织农牧业资源区划、生态农牧业和农牧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草原草场、渔业水域、农村牧区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牧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农牧业防灾、抗灾工作;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工作,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六)制订金区农牧业科研、宣传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组织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组织实施农牧渔业“种子工程”、“菜篮子工程”等;负责指导农牧民技术培训、技能开发工作。
(七)负责草地资源保护、草原生态环境监测和治理规划、草地建设和开发利用及草原监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编制草原防火规划,负责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及物资储备工作。
(八)负责规划和监督管理农作物,畜禽水产良种、牧草种子和水产苗种的培育、引进、调出和推广工作;组织指导各类良种、苗种及饲料生产和质量监测工作。
(九)负责农药药政药检、兽医医政和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组织拟定兽医、兽药、饲料行业标准并监督实施。
(十)拟定全区农牧渔业产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牧渔业优质产品、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的质量管理和认证,及农牧渔业优质新品种的保护、转基因生物评价管理工作;负责种子,种畜禽、水产种苗、农药、兽药、肥料、农机等投入品的监测、鉴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监督全区植物、动物及其产品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通报并组织扑灭。
(十二)承办政府有关农牧业涉外事务;组织农牧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调管理自治区与有关国际农牧业组织在自治区实施的项目。
(十三)指导和协调农牧场、种畜禽场和水产良种场的经济发展工作。
(十四)贵彻执行国象和自治区有关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的政策、法规,研究制订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对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重点抓好农畜产品加工业,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发展乡镇企业的政策、法规,指导全区乡镇企业工作。
(十五)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按照权限管理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协调和指导农牧渔业各种专业学会、协会工作,指导有关社会团体为农牧业经济发展服务。
(十六)管理自治区推进农牧业产业化办公室(自治区乡镇企业局)。
(十七)承办自治区和农业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呼和浩特市:
呼和浩特市办公厅是协助政府领导处理呼和浩特市日常工作的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政府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协助政府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政府、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组织起草市政府领导同志的讲话及工作报告。
(三)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旗县区请示的相关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根据市领导的指示,对市政府部门间有争议的重要问题进行协调,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五)监督检查市各部门和各旗县区对市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招待落实情况跟踪调研,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组织、指导、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六)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市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项。
(七)负责市的涉外事务。
(八)负责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调研、指导、监督工作。
(九)负责政务信息及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建设工作。
(十)负责市政府值班工作,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部门和各旗县区向市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
(十一)负责市办公厅机关内部的保卫工作,维护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十二)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编制管理工作,指导旗县区车辆编制工作。
(十三)承办市和自治区办公厅交办的其他事项。